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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金结算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以下简称“软交所”)交易资金结算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结算工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软交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软交所进行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交易资金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1. 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软交所受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由交纳主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存于软交所的货币资金。
2. 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通过软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的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交易资金结算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保证金的收付业务;
(二) 交易价款的收付业务;
(三) 利息结算;
(四) 其他与交易资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交易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 单独设置结算专员,负责交易资金的收付及管理。
(二) 开设独立的交易资金银行结算账户。
(三) 软交所相关人员应对交易资金的收付情况严格保密。
(四) 交易资金应在交易各方及软交所结算账户间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保证金管理
第五条 业务部门按合同约定通知交纳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划入软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在向结算专员提交保证金划入申请和相应合同。
第六条 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七条 保证金不允许代收代付,应由交纳主体直接收付,保证金的支付时间以到达软交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第八条 结算专员对交易资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 无误并向乙方开具收款凭据。
第九条 合同当事人对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 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软交所组织合同当事人协商后处置。
合同当事人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按照《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纠纷解决制度》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软交所不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条 退还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路径返还。
第十一条保证金依合同约定退回时,业务部门向结算专员提交保证金划出申请,结算专员审核后,并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及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保证金退回及确认。
第三章 交易价款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 (甲方) 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入软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向结算专员提交交易价款划入申请。
第十三条 结算专员依据交易价款划入申请, 对交易资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对,并向甲方开具收款凭据。
第十四条 交易价款应由甲方按合同约定直接支付。 若确需由他人代为支付,当事人应提交交易价款代付说明,经业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提交结算专员办理收款。
第十五条 交易价款依合同约定需要划出时, 业务部门向结算专员提交交易价款划出申请,结算专员审核,并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及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交易价款划出。
第十六条 交易价款应由乙方直接收取, 交易价款不允许代收。
第四章 第十八条其他
第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误将保证金或受让方误将交易价款汇至财务账户,结算专员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按照财务部要求办理请款手续,由财务部将款项转至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 合同当事人若误将服务费汇至结算账户,结算专员应在确认款项到账且在业务部门提交“收费凭单”后,按照交易价款划出的审批流程将服务费转至财务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