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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入场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 试行)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以下简称“软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及软交所招标采购入场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软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参与软交所招标采购入场交易业务、接受软交所提供的产品及相应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第三条 投资者参与软交所招标采购入场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具备参与标采购入场交易业务资质及条件的自然人;
(二) 具备招标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主体条件;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软交所的相关规则;
(三)软交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软交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投资者 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软交所招标采购入场交易业务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合同约定接受软交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
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提供的各类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风险自负”的原则, 自愿参与招标采购入场交易业务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场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四章 投资者管理
第十条 软交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及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参与软交所招标采购入场交易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及软交所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软交所开展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熟悉相关业务规则和政策导向,了解交易风险。
第十二条 软交所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合监管机构或其它有权机构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
第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软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软交所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交易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投资者适当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于软交所。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