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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
软件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简称“软交所”)进行的软件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软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软交所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交易用户提供软件交易服务。其中线上交易服务是通过网络载体形式完成的;线下交易服务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非网络载体形式完成的。
第三条 交易用户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厂商、软件代理商、软件采购方等,均可在本交易规则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用户注册、登记、发布、交易和备案等服务。
第二章 交易形式
第四条 软交所软件交易按交易形式分为线上交易、线上和线下结合交易及线下交易三种。具体交易流程见附件一。
第五条 线上交易形式指交易用户通过线上直接发布软件产品信息,直接选择软件产品,在线生成软件交易订单,在线结算软件款项,线下交付软件产品。
第六条 线上和线下结合交易形式指交易用户通过线上直接发布软件产品信息,直接选择软件产品,线下签署《软件销售合同》(见附件二),通过网银、汇款、支票等形式结算软件款项,线下交付软件产品。
第七条 线下交易形式指交易用户通过线下登记软件产品需求信息,经软交所线下匹配撮合达成一致后,线下签署《软件销售合同》,通过网银、汇款、支票等形式结算软件款项,线下交付软件产品。
第三章 用户注册登记
第八条 交易用户在软交所进行软件交易前应先完成注册或登记。交易用户注册是指交易用户通过线上进行交易的,应在软交所线上完成注册申请及提交相关资料。交易用户登记是指交易用户通过线下进行交易的,应向软交所提交《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三)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交易用户注册、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 用户基础信息(联系方式);
(三)软件著作权证书;
(四)软件代理资格证明;
(五)其他文件。
软交所根据交易用户性质要求交易用户提交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资料。
第十条 交易用户线上提交注册申请或线下提交登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软交所完成对交易用户提交的注册申请或登记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需重新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审核通过的,即可在软交所进行软件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用户应对所提交注册、登记的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已完成注册、登记的交易用户若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向软交所提交信息变更通知,并向软交所提供相关资料以完成信息的变更。
第四章 产品信息发布记录
第十二条 在软交所完成交易用户注册或登记的软件厂商和软件代理商,可以通过软交所线上自行发布软件产品信息,也可以将软件产品信息提交到软交所,由软交所代其进行线上软件产品信息发布,或者通过线下提交《软件产品信息表》(见附件四)在软交所进行线下软件产品信息记录。
第十三条 在软交所完成交易用户注册或登记的软件采购方所需的软件产品信息还未在软交所进行发布或记录的,软交所在向相关软件厂商和软件代理商了解相应软件产品信息后,软交所将软件产品信息进行线上发布或线下记录。
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产品介绍、软件价格、售后服务等内容。若已发布或记录的软件产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向软交所提交软件产品信息变更通知。
第五章 交易完成
第十五条 依据在线订单或《软件销售合同》,软交所与软件厂商或软件代理商签署《产品采购合同》(见附件五),并根据《产品采购合同》中约定协调软件厂商和软件代理商直接向软件采购方交付软件产品。
第十六条 软件采购方收到软件产品后,需向软交所提供《收货确认单》(见附件六)。
第十七条 软件采购方收到软件产品后,需要软交所协助软件安装的,在软件安装完成后需向软交所提供《安装软件确认单》(见附件七)。
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售后服务按照软件产品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软件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由软交所存档备案。
第六章 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条 软交所收到软件采购方按在线订单或《软件销售合同》支付的软件采购款项后,视交易情况而定从软件采购款中扣除相应的交易服务费后支付给软件厂商或软件代理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规则中涉及的相关附件可点击以下文档下载